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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群英 閔麗娜
  案情:2013年7月9日,王某到宋某的工廠索要貨款。兩人發生爭執後,宋信用貸款某叫來在其工廠上班的周某、劉某等人對王某進行圍毆。圍毆時,王某的手機從褲袋里掉落,宋某看到後,趁混亂將該手機撿起藏匿。7月11日上午,宋某知道王某報案後,心生恐懼,將該手機砸碎後扔掉。經鑒定,王某的手機價值5000元。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宋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宋某對王某實施毆打這一暴力行為,侵犯了王某的人身權利,同時又以非法占有為目台北港式飲茶的,拾走了王某的手機,侵犯了其財產的所有權。宋某的行為屬於以暴力手段取得他人財產,應構成搶劫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宋某的行為構成侵占罪。宋某非法占有他人的遺失財物,拒不交出,應景觀設計構成侵占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宋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王某的銀行利率手機掉落在地,但仍在其有效掌控範圍之內。宋某趁王某不備而取走,占為己有,應構成盜竊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抗癌食物三種意見。
  首先,宋某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本案中,宋某儘管同時具有“使用暴力方法”與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錶面特征,但從犯罪動機上看,宋某對王某使用暴力的目的只是雙方發生爭執時為出氣而進行的毆打行為,並非是搶劫罪中為了奪取財物而實施暴力。宋某實施暴力和非法占有財物是基於兩種不同的故意,其行為不構成搶劫罪。
  其次,宋某的行為不應定性為侵占罪。侵占罪是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或將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本案中,宋某撿走的手機並不屬於侵占罪中的“他人的遺忘物”。同時,侵占罪的犯罪故意是在合法持有後才產生的侵吞故意。而宋某撿走手機是非法占有手機的行為,而不是“合法持有”。因此,宋某的行為不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再次,從主觀方面看,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趁人不備撿走明知是他人的手機,屬於主觀故意支配下的秘密竊取行為。從客觀行為來說,宋某見到手機從王某身上落掉以後,趁圍毆時混亂之際,無人留意之時偷偷撿拾起來,以圖非法占有。當時手機雖脫離王某的褲袋,但仍在王某有效控制範圍之內。宋某的撿拾行為屬於趁人不備的秘密竊取行為。因此,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以盜竊罪定罪量刑。宋某毆打行為是否構成傷害罪要看王某構成輕傷以上。其砸碎手機的行為應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作者單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圍毆時撿走被害人手機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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